江南体育官网【知识产权宣传周】涵江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4-04-25 11: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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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涵江法院发布3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山泉公司的“某山泉”于2006年11月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享有涉案“标贴(无气苏打水)、瓶(无气苏打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案涉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2021年期间,某食品公司未经某山泉公司许可,销售包装装潢与某山泉公司“某山泉苏打水天然水饮品(白桃风味、柠檬风味)”构成高度相似的被诉侵权商品,按照一般购买者朴素的审美观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发生两者之间的识别混淆。某山泉公司认为某食品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销售相近似装潢的饮品并要求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山泉公司提交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证据,其司主张权利的“白桃风味”、“柠檬风味”商品装潢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过比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装潢与权利商品的装潢,在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视觉上无较大差异,按照一般购买者朴素的审美观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发生两者之间的识别混淆。二者商品皆为饮品,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某山泉公司的权利产品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区域,结合其合理维权支出酌情确定某食品公司共计赔偿给某山泉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并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某山泉公司不服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赔偿属于一种自由裁量的酌定赔偿,类似于一种兜底原则,对于损失难以计算的案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裁量一定的数额作为损害结果,以填补受害者的损失。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非一酌了之。在本案的实践适用中,法院细化了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充分考虑了侵权商品仅于某县区乡镇销售、上架的商店多在乡村便利店,销售区域及范围有限,销售金额不大,结合2020年以来全国疫情防控的影响,侵权商品对某山泉公司可能造成的竞争优势降低、商业信誉的贬损以及某山泉公司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合理酌定赔偿数额,既填补涉诉企业市场价值损失,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又合理考虑实体企业的生存空间,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有效引导企业高质量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的力度。

  加拿大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长期经营“LULULEMON”品牌,并依法享有第1939499号“

  ”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期间,曾某在其开设的“Liululu瑜伽服代购店”淘宝店铺内售卖瑜伽服、瑜伽裤、健身背心、瑜伽包等商品,其中商品标题均含有“lululemon”字样,商品宣传图片使用“

  ”与“lululemon”标识、商品详情显示的品牌为“LULULEMON/露露乐檬”,展示的商品宣传图片带有“

  ”与“lululemon”标识的店招图片。加拿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认为曾某上述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曾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案涉淘宝店铺内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加拿大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标识,商品类别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一致,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加拿大某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令曾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持对境内外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本案系涉外企业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加拿大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LULULEMON”品牌深受其品牌消费群体的喜爱,通过案件审理,实现对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平等保护,既考虑了涉案商标的商誉、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又考虑了侵权链接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预期可获利润,合理酌定赔偿数额,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切实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针对涉外商标“搭便车”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江南体育官网,彰显出我国维护涉外知名品牌的大国风范。

  天津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惩罚》、《依旧》、《不记得》等198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2023年6月,莆田市荔城区某音乐会所“某量贩式KTV”包厢内歌曲点播设备可点播的198首歌曲从动态画面、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歌词字幕的内容与出现形式等特征构成与天津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整体一致,可认定为相同的作品。天津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莆田市荔城区某音乐会所的行为侵犯了其放映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莆田市荔城区某音乐会所停止侵权,删除案涉侵权音乐作品并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计25344元。

  莆田市荔城区某音乐会所抗辩主张其于2023年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甲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依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原则,许可莆田市荔城区某音乐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场所,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伴唱节目;并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1月9日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按照包间数与地区计费标准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天津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主张其并非协会会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莆田市荔城区某音乐会所已经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并缴纳了许可使用费,但并无证据证明天津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音集协,莆田市荔城区某音乐会所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不能免除其应当向案涉作品著作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考虑著作权使用费、案涉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曲库中的数量占比、侵权情形,以及天津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莆田市荔城区某音乐会所赔偿给天津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元,并在其经营场所点歌设备中删除天津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涉198首音乐作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大幅增加,且呈现出除集体管理组织外,多个小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KTV经营者的现象,导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本案是小权利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KTV经营主体已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甲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但因对授权使用范围的不了解,放映了未取得授权的歌曲构成侵权,结合案涉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曲库中的数量占比、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赔偿金额,不仅使小权利人对于赔偿数额有合理预期,也规范了KTV行业的经营行为,有效促进KTV行业和著作权许可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针对KTV侵权系列案件,本院联合莆田市贸促会、国际商会理事单位莆田市娱乐协会、莆田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等,前往多家娱乐场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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